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发表时间:2019-07-17 15:03 一、备案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。 二、备案范围 人社部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施行(2014年3月1日)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%的用工单位。 三、备案管辖 属于备案范围的用工单位应当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。备案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的,应当出具备案回执。 四、备案手续 用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 (一)《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》(附后); (二)调整用工方案。 五、调整用工方案内容 调整用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针对《暂行规定》施行(2014年3月1日)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各项调整措施; (二)按照《暂行规定》要求,2年内调整降低比例的时间进度安排; (三)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 |